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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济南法院扫黑除恶10大典型案例”公布

发布时间:2020-02-02 09:03:07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导读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庞允盟以其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庞允盟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延旗、庞圆圆、王林鹏、张冬生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6年1月至案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莱芜地区通过网络、手机朋友圈、张贴广告、喷涂广告等途径,对外发布放贷信息,依托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采取一人借款、多人写借条的“套路贷”方式放贷,肆意认定借款人逾期、违约。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罚金”、“违约金”等虚假债务,该组织成员携带刀具、电棍、辣椒水、条幅、喇叭、照相机、记录仪等作案工具,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殴打、关铁笼、冬天洗凉水澡、持刀或言语威胁、扣押车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喷涂墙面制造影响、摆花圈撒纸钱、侮辱他人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83起,非法获利700余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以其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鹏商会”“天晟金融”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网络推广、发放广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岁之间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体借款。该组织利用组织自身的威慑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虚假名义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明显超过本金的虚假借款协议,对借款人进行拍照、录像,以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强迫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写为“打胎”、“给女友打胎”、“看病”等隐私事由。该组织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指使催讨人员使用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喷侮辱性文字、扬言给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通过“套路贷”方式放款近五百万元,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或合同收回两千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并且造成有的被害人或亲属实施自杀行为,有的被害人或亲属由此引发重大疾病或者延误重大疾病的治疗,有的被害人辍学或失业,或者不敢回家居住等严重后果,干扰、破坏了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在全省部分职业院校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刘惠明在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以树立淫威、扩大影响。2007年以来,刘惠明为在刁镇一带建筑工程市场扩大势力,称霸一方,获取经济利益,网罗大量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势力和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惠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袁乃强、程都、李豹、侯树桐、田勇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昆朋、李昌、李彬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的层级结构明确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刘惠明在组织内部树立了绝对淫威,通过对骨干成员袁乃强、程都、李豹的授意和指挥,对整个犯罪组织进行控制、管理,组织成员以刘惠明的个人意志为行为准则,对其惟命是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刘惠明利用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发放高利贷、争抢建筑工程工地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十余年间,聚敛几千万巨额资产。刘惠明通过发放工资、购买衣物、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费用以及在组织成员出事后,代组织成员平息事端、提供医疗费、出资赔偿等方式为该组织的运行、发展提供经济支撑。2007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刘惠明的组织、指挥、领导下,为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采取暴力、“软暴力”的手段,打击排挤他人、强行给他人送砂石料并肆意定价,发放高利贷,逼讨债务,破坏他人工厂、超市的正常生产经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手段公然对抗公权力,在当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24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惠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袁乃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程都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豹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侯树桐等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靖宇以套路贷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自己或通过本案其他被告人介绍,以提前扣息、收取考察费等名义让被害人书写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在索要钱款过程中,先后纠集被告人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等人,通过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纠缠滋扰、喷漆涂字、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纳违约罚款或虚打借条以堆高债务,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高额讨债、重复追债,索要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钱款和房产,敲诈勒索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陆靖宇为纠集者,以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为成员的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勒索被害人及其亲属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陆靖宇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索款过程中安排被告人亓健、王超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郭天胜等人非法拘禁李某某,被告人亓健、刘华清、亓召杰在拘禁被害人期间,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陆靖宇向被害人吕某放贷后纠集被告人陈勇发、张成志在向被害人索款过程中非法拘禁吕某。2017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天胜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伤二级。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陆靖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健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召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陈勇发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案

·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案

·刘惠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案

·贾金坡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曹江浩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案

·李波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犯罪案

·陆靖宇等1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奸犯罪案

·张建等11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保险诈骗案

·张帅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软暴力”案

·张进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案

01

庞允盟等24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非法拘禁等犯罪案

2016年1月至2018年2月,庞允盟以其为实施犯罪而成立的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庞允盟为组织者、领导者,郭延旗、庞圆圆、王林鹏、张冬生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自2016年1月至案发,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莱芜地区通过网络、手机朋友圈、张贴广告、喷涂广告等途径,对外发布放贷信息,依托鼎旭公司、鑫达公司、博通公司采取一人借款、多人写借条的“套路贷”方式放贷,肆意认定借款人逾期、违约。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罚金”、“违约金”等虚假债务,该组织成员携带刀具、电棍、辣椒水、条幅、喇叭、照相机、记录仪等作案工具,对借款人、担保人采用殴打、关铁笼、冬天洗凉水澡、持刀或言语威胁、扣押车辆、非法拘禁、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喷涂墙面制造影响、摆花圈撒纸钱、侮辱他人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非法拘禁、诈骗、开设赌场等违法犯罪活动183起,非法获利700余万元。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当地形成重大恶劣影响,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破坏了当地的生产、生活秩序。

莱芜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允盟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郭延旗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数罪并罚,判处庞圆圆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王林鹏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等六罪数罪并罚,判处张冬生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其余1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二年不等。

02

李鲲鹏等28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诈骗、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犯罪案

2015年12月至2018年2月,李鲲鹏以其为实施违法犯罪而成立的“天鹏商会”“天晟金融”作为依托,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李鲲鹏、王宏鹏、陈上帅为组织者、领导者,刘浩、孙志勇、汪洋、李传鑫、张传福等人为骨干成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多次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诈骗、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抢劫等刑事犯罪219起,违法行为19起。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快速放款、低利息、无抵押为诱饵,通过中介介绍、网络推广、发放广告等方式吸引16至28岁之间无经济来源或者经济尚未完全独立、易上当受骗的职业院校在校学生或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群体借款。该组织利用组织自身的威慑力以及借款人急需借款的心理,以“保证金”“上门费”“中介费”等虚假名义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明显超过本金的虚假借款协议,对借款人进行拍照、录像,以制造虚假给付事实,并强迫部分借款人将借款用途写为“打胎”、“给女友打胎”、“看病”等隐私事由。该组织设置苛刻的履约期限和条件,故意制造或者肆意认定违约。当借款人无力偿还时,诱骗、逼迫借款人签订金额更大的虚高借款协议并恶意垒高借款金额,指使催讨人员使用殴打、威胁、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采取在借款人家门口放鞭炮、喊高音喇叭、喷侮辱性文字、扬言给借款人家里送花圈等暴力、威胁和“软暴力”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通过“套路贷”方式放款近五百万元,通过签订虚高借款协议或合同收回两千余万元。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山东省各市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对借款人及其亲属造成强大心理强制和威慑,致使多名合法利益遭受违法犯罪活动侵害的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维护权益,并且造成有的被害人或亲属实施自杀行为,有的被害人或亲属由此引发重大疾病或者延误重大疾病的治疗,有的被害人辍学或失业,或者不敢回家居住等严重后果,干扰、破坏了借款人及其亲属的正常生产、学习、生活,在全省部分职业院校造成了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抢劫罪,数罪并罚判处李鲲鹏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判处王宏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判处陈上帅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并均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其余25名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两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相应罚金,同时对黄薇等4名与本案有关的被告人,分别以敲诈勒索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窝藏罪判处四年六个月至九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03

刘惠明等9人黑社会性质组织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案

自2005年开始,被告人刘惠明在济南市章丘区刁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以树立淫威、扩大影响。2007年以来,刘惠明为在刁镇一带建筑工程市场扩大势力,称霸一方,获取经济利益,网罗大量刑满释放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强迫交易、非法拘禁、抢劫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不断扩大势力和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被告人刘惠明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袁乃强、程都、李豹、侯树桐、田勇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李昆朋、李昌、李彬为一般参加者的人数较多的层级结构明确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刘惠明在组织内部树立了绝对淫威,通过对骨干成员袁乃强、程都、李豹的授意和指挥,对整个犯罪组织进行控制、管理,组织成员以刘惠明的个人意志为行为准则,对其惟命是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长期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百姓,称霸一方,在当地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被告人刘惠明利用其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有组织地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发放高利贷、争抢建筑工程工地等方式大肆聚敛钱财,十余年间,聚敛几千万巨额资产。刘惠明通过发放工资、购买衣物、提供交通工具和食宿费用以及在组织成员出事后,代组织成员平息事端、提供医疗费、出资赔偿等方式为该组织的运行、发展提供经济支撑。2007年以来,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刘惠明的组织、指挥、领导下,为达到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使用刀具、棍棒等凶器,采取暴力、“软暴力”的手段,打击排挤他人、强行给他人送砂石料并肆意定价,发放高利贷,逼讨债务,破坏他人工厂、超市的正常生产经营,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手段公然对抗公权力,在当地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先后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抢劫、敲诈勒索、非法侵入住宅等违法犯罪活动24起。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刘惠明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数罪并罚,判处袁乃强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六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程都有期徒刑十九年,并处罚金一百七十万元;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非法拘禁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数罪并罚,判处李豹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对侯树桐等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零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04

贾金坡等19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被告人贾金坡自2000年担任济南市天桥区药山街道小鲁庄村党支部书记以来,历任小鲁庄村委会主任、小鲁社区党总支书记、居委会主任。期间,贾金坡为把持基层政权和维护其在小鲁社区的统治地位,陆续将亲戚、亲属等多人安排到居委会工作、进入两委班子,在重要岗位安插亲信;聚拢人员训练搏击,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且在处理社区事务及与他人纠纷等过程中,指挥参训人员充当打手,殴打对方甚至其他在场人员,指使、纵容尹际炳、贾金兰、崔刚等人对群众滥施罚款等,逐步形成以贾金坡为首要分子,贾金兰、尹际炳、贾利飞、贾云龙为重要成员,崔刚、王瑞章、刘鹏、郑开庆、李衍凯、毛义涛、朱连祥积极参加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利用小鲁社区两委会的合法外衣,在小鲁社区及其周边地区多次实施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成为横行乡里、扰乱当地经济秩序、破坏社会生活秩序的村霸恶势力,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贾金坡恶势力犯罪集团自2009年8月至2018年,实施寻衅滋事犯罪3起,敲诈勒索犯罪12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强迫交易犯罪1起、寻衅滋事违法行为1起。犯罪集团外个人实施贪污犯罪1起,滥用职权犯罪1起,故意伤害犯罪1起。

天桥区法院对该犯罪集团首犯贾金坡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二百六十万元。尹际炳等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六个月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其中14名被告人被并处罚金。

05

曹江浩等25人恶势力犯罪集团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犯罪案

自2017年5月以来,以被告人曹江浩为首,被告人黄际发、焦念秋、胡鑫涛、田冰、袁余涵为主要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先后与被告人于建军、于锦权、栗士林、魏冬冬、周庆远、孙波、孙润发、范旭、高兆恒、王子剑、张忠勋、鲁鹏、李云雷、张寿长、张志鸿、张辉、韩智强、邢超、韩锦华等恶势力集团其他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在济南市章丘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自2017年5月份以来,该犯罪集团在章丘区多地假借民间借贷之名,诱使或迫使被害人签定借贷或“变相借贷”等相关协议,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为向借款人讨要“高利贷”、“保证金”、“违约金”等虚假债务,该犯罪集团成员对借款人采取油漆喷字、张贴寻人启事、摆放花圈、非法拘禁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违法犯罪活动33起,实施犯罪集团外的违法犯罪活动3起,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章丘区人民法院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曹江浩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黄际发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焦念秋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以诈骗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胡鑫涛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对其余21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至八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06

李波等7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寻衅滋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犯罪案

2013年下半年,李波、李振建、高继强合伙承包了澄波湖水上乐园项目建设,李超、王传亮、李悦辉、田其明参与了施工。工程施工结束后,德盛泰来公司未全部支付工程款。自2015年12月份以来,李波、李超、王传亮、李振建、高继强、李悦辉、田其明交叉结伙,以索要工程款为由,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损害了当地的营商环境,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了以李波为相对固定的纠集者,李超、王传亮、李振建、高继强、李悦辉、田其明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该犯罪组织实施了聚众扰乱社会秩序、强迫交易、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

济阳法院对该犯罪团伙纠集者李波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寻衅滋事罪、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十五万元;对李超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不等,其中1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07

陆靖宇等10人恶势力犯罪团伙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奸犯罪案

2015年以来,被告人陆靖宇以套路贷的方式,在签订、履行借贷协议过程中,自己或通过本案其他被告人介绍,以提前扣息、收取考察费等名义让被害人书写高于实际借款数额的借条,通过虚增借贷金额、肆意认定违约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在索要钱款过程中,先后纠集被告人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等人,通过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纠缠滋扰、喷漆涂字、暴力殴打、非法拘禁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纳违约罚款或虚打借条以堆高债务,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关系人高额讨债、重复追债,索要远高于实际借款金额的钱款和房产,敲诈勒索财物,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以陆靖宇为纠集者,以亓健、王超、陈勇发、张成志、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为成员的恶势力,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勒索被害人及其亲属钱财,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被告人陆靖宇在向被害人李某某索款过程中安排被告人亓健、王超先后纠集被告人刘华清、亓召杰、桑子鑫、董俊杰、郭天胜等人非法拘禁李某某,被告人亓健、刘华清、亓召杰在拘禁被害人期间,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被告人陆靖宇向被害人吕某放贷后纠集被告人陈勇发、张成志在向被害人索款过程中非法拘禁吕某。2017年10月21日下午14时30分许,被告人郭天胜等人对被害人王某实施殴打,致王某轻伤二级。

济南市钢城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陆靖宇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五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健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四十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亓召杰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以敲诈勒索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判处刘华清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对陈勇发等其余6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对其中5名被告人并处罚金。

08

张建等11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保险诈骗案

2015年5月,张建、董路合伙开办了济南某汽车维修有限公司,董路任法定代表人,并聘用王伟为修理工。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该公司为依托,在明知潘义海、马奇、张权、彭辛镇及彭辛松、彭新朝等人利用自卸货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情况下,张建、董路通过采取指使王伟伪造车辆受损程度、提供虚假修理费用清单,并伙同彭辛松、彭新朝等人到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拉横幅、吵闹、谩骂,扰乱办公秩序,扣留、威胁、恐吓前来处理事故赔偿的工作人员等软暴力手段,骗取保险公司保险金,收取潘义海等人的费用,形成了以张建为纠集者、人员相对固定的恶势力。

张建、董路、王伟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2次,既遂1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978640.86元,未遂1次;潘义海参与保险诈骗作案3次,既遂2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181484.01元,未遂1次;马奇参与保险诈骗作案2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189589.68元;韩忠淘参与保险诈骗作案2次,骗取保险金数额共计22万元;张权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8.5万元;彭辛镇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8.5万元;陈玉博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112095.86元;翟恒常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8.5万元;张友叶参与保险诈骗作案1次,骗取保险金数额69388.15元。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以保险诈骗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张建、董路、王伟有期徒刑十年、十年、五年,并相应判处处罚金;对被告人潘义海等8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至一年四个月不等,并依法适用缓刑,相应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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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帅等6人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软暴力”案

被告人张帅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其妻苑帅帅负责管理资金,贾传炜、姚文选为张帅开车。张帅经常纠集苑帅帅、贾传炜、姚文选等人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催收借款,并聚众殴打他人,形成了以张帅为纠集者、苑帅帅、贾传炜、姚文选为固定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2014年11月,张帅为向被害人金某追索欠款,在其住宅大门、院墙上喷涂“金某还钱”等内容,并在金某之父去世后办理丧事期间,纠集贾传炜、苑帅帅等人在现场附近聚集,用喇叭喊“还钱”、放鞭炮、播放歌曲《好日子》、拉横幅,直至丧礼结束;2016年3月,张帅纠集多人向郝某追债,将郝某在某自行车店的自行车强行运走,在郝某之父归还郝某的借款后,张帅向其索要自行车托运费及送还自行车的“押运费”共23700元;2017年11月,张帅、宋叶群乘坐江良驾驶的汽车由济南市历城区至长清区途中,张帅因错拨了被害人刘某的电话,二人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张帅即纠集被告人贾传炜、姚文选、宋叶群、江良等二十余人,驾车来到长清区崮云湖街道办事处范庄村西山苑广义的院落,对刘某等人进行殴打,致刘某轻微伤。另查明,2015年以来,张帅、贾传炜、苑帅帅、姚文选等人交叉结伙,多次实施泼油漆、砸窗户等违法行为。

长清法院对被告人张帅以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四万元;对被告人贾传炜以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对被告人苑帅帅以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对被告人姚文选、宋叶群、江良3名被告人以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到一年零六个月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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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进等11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寻衅滋事、诈骗案

自2016年12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张进等人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收取考察费、首期利息等名目,逼迫、诱骗借款人签订虚高的借贷协议,逼迫、诱骗担保人签订变相借贷协议。被害人无力偿还后,通过在家中赖着不走、喷字、语言威胁等方式进行滋扰和恐吓,迫使被害人偿还远高于本金的钱款或通过殴打、恐吓等手段逼迫被害人签订虚假“借条”,以达到虚增债务的目的,或在本金已足额偿还的情况下,以违约金等名义向担保人、借款人重复索要“债务”,或采用隐瞒他人已还款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或非法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或到被害人家中通过谩骂、喷字、堵锁眼、摆花圈等方式进行滋拢等。形成了以张进为首要分子,以张鑫、吴德起、韦忠勇、潘振杰、崔纪锋、于涛为积极参加者,以苏将伟、邢玉庆、燕相富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犯罪集团。

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敲诈勒索犯罪15起,涉案金额32万余元,实施非法拘禁犯罪2起,实施寻衅滋事犯罪4起,实施诈骗犯罪1起,涉案金额34000余元。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张进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九万元;被告人张鑫犯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对吴德起等其余9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至二年六个月不等,并相应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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