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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2-03-20 20:14:08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霸王条款、吃完定金吃差价、泄露客户个人隐私……当前,这些乱象在一些市场中介组织中普遍存在。而对于如何处理这些乱象,相关部门却往往力不从心,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立法上的缺失。日前,福建省省长苏树林签署省政府令,公布实施《福建省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办法》。
    《办法》由省工商局和省监察厅联合起草,共七章43条。该办法规定了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范畴、法律地位、市场准入、行为规范、管理制度、法律责任等,为依法管理市场中介组织、有效防治社会领域腐败行为、促进市场中介组织健康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该办法在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立法上呈现6大亮点:一是明确规定市场中介组织管理协调机制日常事务的负责部门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是专设一章规定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在信用信息采集、披露和分类评定、建立信用档案以及实施奖励、惩戒等方面的信用管理制度。三是规定政府及其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职能、机构、人员、财务、场所等方面与市场中介组织完全分开。四是规定跨地区经营的市场中介组织备案管理制度。五是规定市场中介组织由经营项目最先行政许可的市场中介组织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规定市场中介组织监管信息抄告制度。六是把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设立的市场中介组织纳入管理范畴,同时把在其他部门登记的市场中介组织也参照本办法纳入管理。(记者 陈晓声 通讯员 周新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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