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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广德县因公出国(境)管理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0-10-11 00:00:00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外事工作,规范因公出访管理,根据国家、省因公出国(境)管理有关规定,以及宣城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因公出国(境)计划管理

各乡镇、县直各单位当年需要出访的,须于年初向县委、县政府书面请示(出访请示应包括出访任务、出访人员、出访时间、前往国家或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并抄送县纪委(监察局)、县委组织部备案)。县外办根据各乡镇、县直有关单位要求出访的请示和县委、县政府领导批示意见,制定全县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当年全县出访计划经县委、县政府研究讨论同意后上报省、市外事部门。

二、实行因公出国(境)目标量化管理

原则上县级党政正职两年出访不超过1次,县委、政府序列的县级领导干部一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2次,其他县级干部一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1次,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一个任期内出访不超过1次,乡镇及其他干部无具体任务原则上不安排出国(境)。

三、出访途径及组团方式

我县因公出访主要途径为随上级单位组团和县内组团两种形式。县内组团每个团组不得超过6人。县级领导干部带团出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统筹安排,报请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后,方可联系对方发邀请函。参加上级单位组团的,事先须按规定报请县委、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同意。

四、严肃外事纪律,规范报批程序

因公出访,首先由县外办根据有关规定,审核提出初步意见,然后再由县委、县政府领导审批。县级领导因公出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直单位及其二级机构负责人因公出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和县委、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乡镇及企业负责人因公出访由县委、县政府分管外事工作的领导签署意见,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县外办根据县领导批示意见,逐级报批。

出国任务批件下达后,须办理审查或备案手续。乡镇及县直单位主要负责人因公出访审查手续,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县委申报,由县委主要领导批准;其他干部和相关企业负责人因公出访审查,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向县委申报,由县委分管外事工作的副书记批准,县委组织部门办理政审批件。县级干部因公出访审查手续,由县委报市委审批。

五、严肃查处因公出国(境)违规行为

凡公费出国(境)的团组和个人必须通过因公出国(境)审批渠道办理手续,严禁持因私证照出国(境)执行公务。因公出国(境)人员,应在回国后7天内,将所持因公出国(境)证件交县外办统一保管。

团组在境外期间,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派出单位和我国驻外使领馆,并由派出单位报告县外办。团组回国后应及时向县外办提交出访考察报告。县级外事部门要主动会同纪检、组织等部门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程序报批,弄虚作假,不按报批内容、路线和日程出国(境),通过因私渠道执行公务或公款报销因私渠道出国(境)费用,以及其他违反外事和财务纪律的违规违纪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附则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县外办商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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