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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德县纪委、监察局网络举报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9-02-20 00:00:00 来源:清风桐汭 已被阅读

第一条 为规范网络举报工作,确保网络举报工作安全,提高网络举报件的受理工作质量,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提高举报件办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央、省、市纪委要求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举报是指公民、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通过互联网络,登陆我县纪检监察机关设置的信访举报网站或网页,对党员、党组织和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进行检举、控告、申诉和批评建议的电子邮件、电子信函等。

第三条 网络举报是新时期信访举报的一条新途径,有关信访举报工作的有关规定适用于网络举报工作。

第四条 网络举报工作的管理原则是:权限分治,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及时处理,严格保密,确保安全。

第五条 信访室负责网络举报件的下载、存储、查询、统计、传送及文字处理,协助网站管理员做好网络举报系统的维护和安全保障,办理工作纳入信访举报工作统一管理。委局领导和其他科室收到的网络举报电子邮件,应根据管辖和受理权限及时批转或移送信访室受理。

第六条 网络举报件实行单独编号、单独登记,逐件登记举报人、被举报人基本情况和举报的主要内容。

第七条 信访室指定专人为网络举报管理员。网络举报管理员主要职责是:

(一)接收、登记网络举报邮件,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次,并分别录入纸质标签和信息管理系统;

(二)负责网络举报案件的处理工作。举报件应进行逐件审检、分类,按“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要求和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置的原则,及时呈批、办理。属于纪检监察管辖范围的,按照分级管辖的规定处理。对举报情况明确具体的,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反映情况不够清楚的,可先采取网络对话的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后,再按程序办理。不属于纪检监察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向举报人说明有关法律政策规定,告知其直接向有关单位举报或将其举报材料转有关单位处理。

(三)维护网络举报系统安全。接收网络举报邮件的电脑应安装并及时升级杀毒和防火墙等软件,设置并不定期更改举报邮箱登录密码,阻止非法入侵、数据窃取等行为,确保网络举报系统安全运行。

(四)做好网络举报邮件保密工作。从事网络举报工作的人员必须政治可靠,业务熟练,严格遵守信访工作规定和保密规定;严禁私自增减、涂改、复制、毁损和泄露举报信件内容;严禁泄漏举报人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渠道。

第八条 对留有真实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应按照实名举报规定和双向承诺制度办理;匿名网络举报件,按中央纪委《对于匿名信处理的意见》办理。

第九条 对网络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按照县纪委广纪[2005]6号《关于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办理。

第十条 充分发挥网络举报双向交流优势,积极开展网络对话。网络举报邮件接收后,举报人留有联系方式的,可以告知举报人邮件已收悉,并感谢举报人对反腐败工作的支持;对需要与举报人进一步核实的情况,积极开展网络对话交流,及时沟通信息,深入掌握举报线索;对举报人发来的有关询问举报邮件办理情况函,必须予以回复,内容经审定后方可回复。

第十一条 网络举报工作要主动为案件查办工作服务,及时提供网络举报案源线索。

第十二条 办理网络举报事项过程中,有违反本规定,情节较轻的,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广德县纪委信访室(举报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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