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9日上午,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中心财务科副科长胡为娟涉嫌挪用公款、贪污罪一案。
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1月6日至2018年3月30日,被告人胡为娟在任广德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城市建设投资分公司出纳会计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457万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2015年7月,胡为娟在任县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出纳会计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截取2015年7月6日广德县城镇化建设公司代付广德县城投公司保障房资金600万元以及2015年7月28日广德县建筑协会出借给广德县城投公司的300万元收入不入账。截止案发前,被告人胡为娟实际非法占有公款8699845.18元且未归还。
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胡为娟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情节严重,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为娟利用职务便利,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公共财务且没有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胡为娟一人犯有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被告人及辩护人进行了质证,控辩双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胡为娟对检察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最后陈述中表示认罪悔罪。
庭审于当日上午结束,法庭将择日宣判。(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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