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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李明一审获刑四年

时间:2018-07-25 09:19    来源:安徽纪检监察网     分类:案件追踪     编辑:张晓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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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4日,广德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的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原党工委副书记、主任李明贪污受贿一案判决生效,被告人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数罪并罚,获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被告人李明在担任泾县发改委主任期间,违规向部分乡镇、事业单位收取项目前期工作经费,并让泾县发改委报账员刘某将收取的上述经费存入以刘某个人名义私设的账户内供公务开支。2009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李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骗取该账户内国有资金共计人民币48万元。2010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李明先后利用其担任泾县发改委主任、泾县云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党工委副书记、主任的职务便利,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33.8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

经审理,广德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吞、骗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被告人李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犯贪污罪、受贿罪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明犯贪污罪的犯罪事实、犯受贿罪的大部分犯罪事实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前发生,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适用原则,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及相应的司法解释进行定罪量刑。被告人李明在调查机关如实供述调查机关已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及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贪污犯罪事实,其行为构成坦白,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在调查机关调查其贪污犯罪过程中主动交待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犯罪事实,其行为以自首论,并当庭自愿认罪,结合其认罪悔罪态度、案发后积极退赃等情节,依法对其受贿犯罪予以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明具有二起数额为六万元的索贿行为,对该二起索贿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明案发后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规定,遂作出前述判决。(宣城市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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